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不可避免涉及到对一些沿街违规搭建物以及农村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在农村,实施以上拆除行为的通常是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那么镇政府或村委会是否有权对这些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呢?
我们先来看两个例子:
以上两宗案件,当事人均起诉到法院,虽然都属于违法建筑,但法院判决结果却大有不同。
第一个案例法院认为镇政府履行了相关的行政强制手续,告知胡某其享有的申诉辩解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拆除程序合法,胡某败诉。
第二个案例法院认为镇政府对陈某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陈某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无不当,但在通知书中,重复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镇政府未履行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相关法定程序,虽然给陈某留足自行拆除的时间,但是因为未告知陈某行驶救济权利的法定期限,被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关责任人员是要受到行政处分的,同时对于被拆除人合法财产损失的,也要赔偿。
那么履行强制拆除程序有哪些呢?
一是要对违反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要有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认定,才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二是在行政处罚履行先行告知程序。在处罚前,要先给当事人一个告知,告知其被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等, 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三是责令限期改正。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相关行政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仍需拆除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当事人;并给足其复议和诉讼的时间;
四是催告程序。对于逾期未自行拆除,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才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经催告即强制拆除的,属行政行为违法。
五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对于催告后仍不履行,向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其复议和诉讼时间。
六是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应予以公告,后方可组织强制拆除。
七是强制执行。公告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可以组织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