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 祝传鹏)9月6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此前2015年公布的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00元 、1450 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5元、13.5元和12元。此次调整与2015年相比,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涨了120元,而小时工资标准三个区域也比2015年各提高了1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样。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后,各类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支付给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对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引发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