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权威专业资讯:新劳动法解读,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法的意义

阅读: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修改,自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这两部法律都修改了哪些地方?一起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改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解读:

(一)减少了未成年人特殊行业用工的行政审批手续。将《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该条的修改让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弹性化,减少了特殊用人时的行政审批程序,有利于减少特别的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人时的行政审批手续。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次修改之后,《劳动法》仍然还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这一点不会有变化。

(二)弱化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原条文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将该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弱化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对于机构选择的倾向性变化。

(三)基于机构改革后的监管布局,将用工监管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原文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次修法根据职能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改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