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企业一般会通过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约束管理,但厂规厂纪是否就是用人单位的“金钟罩”?近日,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就职于某塑料制品公司,2022年5月8日因受伤住院就医,在医嘱休息期间收到公司要求上班的通知。同年8月15日,因李某未遵照公司通知上班,公司以其违反厂规厂纪、旷工3日以上为由,向其发出《自离函》,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李某认为,其伤情尚不稳定,且在停工留薪期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公司发函通知上班没有依据,由此,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损失,应由该公司赔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李某的申请。
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始兴法院。法院认为,李某2022年5月13日出院后,遵照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即从5月13日开始休息至8月13日。原告某塑料制品公司在8月9日就通知被告李某8月10日正式上班,而8月10日李某仍在医嘱休息期间,该公司以其未按通知上班为由,按照厂规厂纪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始兴法院判决被告某制品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万元。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厂规厂纪本没有错,但用人单位滥用厂规厂纪,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