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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内幕信息: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上级交办信访事项办理规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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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特殊办理规则的重大推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挺

近十年来,我国的整体犯罪结构有了重大的调整,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状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最引发关注的是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逐年上升,已经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的犯罪。除了数量的攀升以外,随着社会环境、家庭养育、社交途径、网络技术等方面的急速变化、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征,对办理此类案件与惩治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低龄未成年人被害增多、侵害的形式更为多样、隐蔽性更强、取证更为困难等等。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一系列预防未成年人被害和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司法保护的制度得以确立,更多的专业社会资源得以引入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多的支持。这些整体背景上的变化,需要相应法律规范调整与之呼应,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对此都有所涉及,但司法实践中仍然迫切需要更为系统、全面、指导性更强并能充分体现此类案件办理特殊性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此类案件办理中的诉讼程序、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与救助机制等内容,承继了2013年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并结合近十年来的最新发展进行了全面的“升级”。《意见》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规则有了重大推进:

第一,《意见》围绕此类案件在证据收集与证明方面的特殊性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构造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集中体现于证据短缺,往往呈现出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而其他证据较少的状况。《意见》一方面围绕如何更好地收集审查被害人陈述以充分发挥这一核心证据的证明作用进行规定,明确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包括的内容、询问方式(尽量自由陈述、不得诱导)、询问如何记录(保持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随意加工或归纳)、询问同步录像的具体要求(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等)、如何审查判断等内容。另一方面,还基于实践经验的总结,规定了对此类案件中可能存在并有证明作用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并明确了这些证据与被害人陈述的关系,尤其是要求全面收集与核心案件事实相对较远但对于补强被害人陈述和完善整体证据链条有价值的相识交往、异常表现等方面的证据。此外,对于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的难题,《意见》在坚持统一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基础上,也针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要求结合经验常识、证据构造特点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来准确理解和把握统一证明标准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防止过于僵化的印证和机械的理解。

第二,《意见》基于大量实际案例的总结,创制了若干案件办理和证据运用的特殊规则。例如,随着犯罪嫌疑人接触并性侵未成年人途径和场景的多样化、隐蔽化,如何判断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是否自愿更为复杂,需要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相适配。《意见》明确指出,不以未成年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而需要结合一系列的因素综合判断其真实意志。又如,实践中存在一些因多次询问导致前后陈述不完全一致而否定被害人陈述客观性的情况,这种判断同样与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的记忆与表达能力不符。《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多次陈述前后不完全一致的情况,需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定综合判断其所陈述的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具有客观性。再如,针对实践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可能性侵多名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意见》也对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相关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并案侦查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意见》与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进展进行了有效的对接,并吸纳了经过多年试点并行之有效的创新机制。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确立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新制度,《意见》不仅明确了专人办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与性侵案件相关的内容,而且在新制度如何落实方面也有所推进。例如,针对强制报告后如何进一步响应处置的问题,《意见》不但要求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还基于实践经验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可能性极大的四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直接立案并迅速开展侦查。近年来,面对此类案件办理的实践难题,各地积极开展创新试点,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意见》对此也进行了梳理总结,并纳入此类案件的特殊办理机制。例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机制;集询问、人身检查和救助保护工作等为一体,并能为参与办案与保护的多方主体提供协同平台的“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

第四,《意见》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呈现出向未成年人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思路。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可能是刑事司法中最脆弱、最需要提供保护的群体,此类案件的办理必须秉承办案与保护并行的思路。《意见》一方面围绕被侵害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要求办案机关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保护措施,形成保护合力。另一方面也着眼于通过融合履职关注导致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原因,力求为未成年人长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意见》超越刑事案件办理的范畴,将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诉讼、对社会治理漏洞提出司法建议与检察建议和提出公益诉讼等方面纳入其中,拓展了此类案件办理的效果范围,呈现出综合司法保护的思路。

总结而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殊性和难度体现在多个方面的平衡之上:一方面需要在从严打击此类犯罪、在司法程序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刑事司法的整体公平正义三个方面之间寻求平衡;另一方面,还需要在此类案件证据构造特殊性与刑事证据法基本原理之间寻求平衡。《意见》无疑在如何更好地取得这些方面的平衡上有重大的进展,对此类案件的特殊办理规则有重大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