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签订时间不同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间是不同的。
保密协议一般是在入职的时候,与劳动合同一同签订。
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在离职后签订,只有当员工已经办理离职手续之后,才可以签订。
实践中有的公司在员工在职的时候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般会因为程序不当而被认定没有效力。
第二,签订的对象不同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针对的是“三高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管理人员以及高级权限的人员,其他的人员一般不需要签订。
而保密协议没有特殊情况的话,签订对象是公司全体。
第三,两者的对价赔偿责任不同
保密义务一般不需要支付保密费,有的企业会发放一定金额的保密费,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
而竞业限制义务是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而且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要按月度或者季度支付。
企业不支付保密费,员工仍然需要遵守保密义务。但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认为是不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
第四,两者的时限不同
保密义务产生的基础是法定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意思是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都需要遵守保密义务。
而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只有在离职后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但竞业限制的最长时限为两年。
第五,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一般为民事责任。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为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3倍。
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第六,操作技巧不同
保密协议的操作要点主要有两个地方:
1、最好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2、注意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竞业限制的操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按照约定月度或者季度支付的,不能提前或者在职期间一次性支付。
2、最好约定好竞业限制失效的情况;
3、已经支付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最好留有痕迹,如转账记录等;
4、敬业限制补偿金也是需要缴税的;
5、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没有特别规定,需要企业与员工去协商。
言而总之,要区分好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做好保密与竞业限制的管理工作,设计好相关的协议,才能降低企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