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不管刚毕业入职场的“小鲜肉”,还是已经在职场混迹多年的“老司机”,谁都无法完全拍胸脯保证自己百分百完全了解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天从劳动合同角度,全方位给大家分析解读,新的一年里,签署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6条重要注意事项,非常干货非常全面,欢迎转发收藏~
(1)切记不要签署空白劳动合同
如果一家企业和你口头约定后给你一份空白合同,那么显然存在猫腻。
此时如果员工签署后,企业再在空白处补填与此前约定完全不同的合同项目(薪资、工作时间、违约金等等)那么员工日后将百口莫辩。
(2)必备条款缺失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签署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因此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应包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首先,对于劳动合同中如下重点条款一定要明确:
用人单位的名称——跟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定住址、期限——签了几年?试用期期限?
劳动报酬、工作岗位——跟Offer约定是否一样?
其次,签署劳动合同的正确方式:
公司应拿着两份一模一样盖有公章的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待签字完成后,由公司收回一份,另一份留给劳动者;如果公司只给一份合同,那么此时劳动者应拒绝签字,如果给了两份未盖公章的合同,也可以拒绝签字。
关于试用期的条款一定要看仔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1)期限
(2)工资
总体来说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3)次数
试用期仅能且仅有一次。(多次约定无效)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了一些”霸王条款“,常见的比如:
对于此类“霸王条款”,劳动者无需惧怕,因为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的这些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并没有效力,这也意味着当出现劳资纠纷时,这些都属于“无效条款”。
所以,如果日后企业以此为由对员工进行限制甚至索赔,员工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两种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了【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了也属无效条款)
(1)必须交
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不得少交
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未按实际工资收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选择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
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补缴,并且此时劳动者选择离职的话,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3)双方自愿约定不交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通过声明或者协议放弃。
因此,如果和企业约定了“自愿不缴纳社保”等不平等条约,劳动者在此后离职后要求企业补缴,依旧会得到法律支持(部分地区甚至还会支持劳动者要求企业进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