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信用卡犯罪,首先必须明确刑法上“信用卡”的含义。
在刑法上,信用卡是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术语,与金融行业对信用卡的理解并不一致。
其中,借记卡(Debit Card)是指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任何人均可申领,需要持卡人先在卡内存款,然后才能在存款限度内持卡消费、取现。
信用卡(Credit Card)又叫贷记卡,具有透支功能,即无需持卡人事先存款即可在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内持卡消费、取现。
金融机构会对贷记卡的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仅对资信状况合格的人士发放贷记卡。
可见,对金融机构而言,信用卡与借记卡是两种不同的银行卡。
然而,无论是信用卡还是借记卡,都可能被他人伪造,或者持卡实施诈骗行为,会给持卡人或者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对借记卡也有动用刑法加以保护的必要。
所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据此,与金融行业的理解的不同,
简言之,由银行发行的一切具有全部或者部分金融功能的银行卡,在刑法上都属于信用卡。
行为人误以为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进行实施相关信用卡犯罪的,不影响行为人信用卡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