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妍妍是一名刚升入初三的学生,开学以后班级以公开举手投票的方式重新选班干部。妍妍因为会唱歌跳舞,被选为班里的文艺委员。一个周末,妍妍回家正好赶上村干部选举,便兴致勃勃地与父母一起到选举场地参加投票。但是到达选举场地以后,妍妍发现周围的大人都持有选民证和选票,而自己却没有。于是她向投票场地的负责人孙叔叔索要选民证和选票。孙叔叔告诉妍妍,她还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参加选举的资格,不能发给她选民证和选票。妍妍觉得很困惑,为什么未成年人可以在班里选班干部,却不能在村里选村干部呢?
法律分析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之一。但是,行使选举权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就是年龄限制,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良好的判断能力,所以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有选举权。因此,成年是享有选举权的前提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成年人都有选举权,享有选举权的另一个条件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本例案中,妍妍所在班级选举班干部,是为了更好地组织学生学习,方便对学生进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领导干部的选举,所以她可以参加。而村里村干部的选举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选举,要求选民具备年龄等选举条件,而妍妍未满18周岁,没有选拳资格,所以不能参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