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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干货讯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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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购、加工、运输非法

原《森林法》第43条规定了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相较于原《森林法》,本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删去了“在林区”的限制条件。近年来,各地加大了植树的力度,林木生长状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无论在林区还是非林区,皆有大量的林木需要保护;此外,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取消了(刑法》第345条中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中“在林区”的限制,因此,本条删去了“在林区”的限制条件,无论是否在林区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二是增加了对违法加工、运输非法收购、加工、运输非法

盗伐、滥伐等非法获取林木资源的行为很难禁止。因此,既有必要从源头上对盗伐、滥伐林木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也有必要从整个产业链上严格加以防控,控制非法获取的林木资源的流向。加工是处理非法除明确能够证明是盗伐、滥伐外,实践中还有其他非法获取林木资源的行为,如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行为,或者其他没有合法四是删去了罚款金额的下限,将罚款金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三倍以下”。五是将刑事责任统一到第82条中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的,即明知其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是属于盗伐、滥伐等非法“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参照这一界定,这里的“明知”也应当具备上述特征或与这些特征相类似的判断标准,尽管行为人有可能不确切知道林木的具体


根据本条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无论是收购、加工还是运输,必须立即停止。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如果盗伐、滥伐等其他非法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第82条对刑事责任统一进行了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345 条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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