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本是市场中资金融通的正常行为,但近年来的无序发展不仅危害到正常金融秩序,甚至成为了其他犯罪的诱因。自去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因高利贷引发的刑事犯罪达到12起33人,罪名涉及到故意杀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高利贷为祸甚烈,金融部门的正常业务受到影响,老百姓也对此深恶痛绝。
案例一
10万元借款“吃掉”两套房
家住我市某乡镇的王军强,年仅三十几岁,从镇上的联防队员到成为阶下囚,从家庭美满的正常生活到家庭破裂,从坐拥百万资产的动迁户到一无所有,仅用了三四年的时间,而这一切皆因一次高息借款而起。
事情发生在2014年5月。“当时我手头有点紧,看到市场上借钱蛮方便的,就动了借款的心思,在一家金融公司借了10万元。”提起最初的借款,王军强说恍如做了一场可怕的噩梦,梦醒时已经身陷囹圄。
王军强表示,当时虽然借了10万元,但自己实际只拿到9万元,还有1万元作为前期的利息支付被扣。此次10万元的借款利息是每个月3000元,而当时的他月收入仅为2000元。
令王军强没想到的是,一步错,步步错。为了归还逾期借款,他只能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向其他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每个月要归还的利息很快发展到2万元。一次次的借款将王军强拖入了还款“深渊”——迫于欠款“雪球”越滚越大的压力,2016年夏天,王军强不得不卖掉自己名下的两套动迁房用于还款。可即便如此,也远远不够应付日益累计的欠款。
2017年,村里安排王军强协助收取门面的房租交给会计。当王军强拿着自己收到的一笔笔大额租金时,心里顿时开始有了异样的想法。反复纠结之后,他挪用了其中10万余元,用于归还个人高利贷的部分欠款。
做完这些,王军强心里很清楚已经无力回天。为了不拖累家庭,2018年1月他与妻子协议离婚,并很快跑路,去外地躲债。
案例二
以“借钱”的名义敲诈勒索
同样掉入高利借贷坑的还有在外经商的林乐喜。2017年6月,林乐喜因手头资金一时周转不灵,向某金融公司借款3万元。信贷业务员秦建军当时直接给林乐喜银行卡上打了7万元,随后立即让林乐喜从卡里取出4.4万元归还给他。双方约定,如果一个月内还款就是还5万元,如果逾期就要归还7万元。
一个月后,林乐喜手头的资金还未周转开,无力偿还欠款的他便和秦建军商量再拖些时日归还,但是秦建军不仅不同意,还要求其再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总共要归还8万元。“明明自己实际才借到手2.6万元,才一个月出头,竟然要还8万元,这可没法子搞定。”林乐喜说,还不上钱,他只能继续拖着、躲着。
看林乐喜这么不上路,秦建军随即派人将林乐喜强行带至公司,不但拳打脚踢、语言威胁,还强行要求他再补一张3万元的欠条。形势所逼,林乐喜只得写了这份欠条。
随后,秦建军拿着欠条、带着手下,直接“杀”到林乐喜家中,要求林家老父母替儿还债。“那就签个担保书,不然的话,天天睡在你家、吃在你家,你别想有好日子过!”见这阵仗,林妈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在担保书上按了手印。直到林乐喜报警,林妈才意识到自己原来陷入了一个借贷圈套。
警方很快将秦建军抓获,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秦建军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分析
规避法律风险已成借贷市场常态
民间高利借贷的发展愈演愈烈,法律保护年利率36%的利息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不法分子的需求。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这些高利借贷机构往往“留有一手”。
有的制造银行假流水,出具的借条与银行转账记录一致,借款人取出转账钱款后,将多余钱款和手续费当场交还出借人,在证据形式上合法,借款人有口难辩。
有的以家里年轻人为“户头”,名义上诱骗借款人再次转贷赚高息,而实质是将借款收回。
还有的蒙蔽在校学生,以帮助赚钱为由,发展他们成为公司业务员。公司内部分工明确,有专门的业务员、追债员等,甚至形成所谓的行规、默契,各自在分工范围内按提成收入。
通过这些方式方法,高利借贷机构有效规避了刑法打击,在金融市场上日渐流行。于是,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零用贷”“套路贷”“校园贷”等各种商业经营性高利贷应运而生。
“现在市场上借款先扣除首期利息,再扣除保证金的做法已经司空见惯,借款人实际拿到的钱远远小于借条上的数额,这种民间借贷往往打着金融公司的名义,其实这些公司并没有借款资格。”苏州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说,“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受到了严重冲击,希望政府尽快加强相关行业的整顿。”
建议
亟需扩大刑法打击范围
高利贷往往在打法律的“擦边球”,背后有所谓的“高人”指点,只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由于相关刑事政策缺失,刑法的干预和规制作用发挥不够,使大量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打击,直到愈演愈烈,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才能动用刑法措施。
据记者了解,对民间高利贷的行为,在国家刑事政策层面经历了几次重要的变化过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复函中就曾指出,高利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性质,符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可以按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上海、湖南、南京都曾办过类似刑事案件,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政策又发生了变化,明确指出高利贷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谦抑性是刑法的重要原则,但当一种社会现象已经泛滥到毫无节制时,必须运用刑法手段,从源头上切断违法犯罪的根源,对具有经营性质的高利贷有必要加强刑法规制。”专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市检察院侵犯企业产权犯罪检察部负责人杨雪松向记者介绍说。
经营性高利贷本身受国家金融政策监管,一些金融公司虽然不具有放贷资格,但为了追求利润,借款公司大多披着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外衣,选择在高档办公楼营业,让借款人误以为合法,签署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则为个人,以规避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于这些经营性高利贷,普通的行政监管措施手段见效甚微。
高利贷的肆意泛滥已经威胁到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使借款人夫妻反目、父子成仇,还滋生了黑恶势力,为其他违法犯罪埋下了祸根。为此刑法学界有人建议,将经营性高利贷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对没有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高利贷行为,使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纳入非法经营罪的使用范围,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利贷。
记者手记:
有需求就有市场。从古至今,高利贷从未绝迹。《白毛女》中,杨白劳因为还不起黄世仁的高利债务,被迫用女儿抵债;22岁的于欢在母亲苏银霞被催债人围攻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4人……无数的案例已经说明了高利贷的可怕。
为什么还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先借钱渡过眼前的难关,过段时间就还上”,可能很多借贷人都有着这样的预期。可结局往往是,一旦“染指”,便很难全身而退,轻则陷入债务危机,重则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
要想避免此类悲剧,除了加强监管,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利贷,严厉打击涉高利贷刑事案件,对于借款人而言,也应充分认识高利贷的危害,自觉抵制高利贷,切莫“飞蛾扑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