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公司2020年1-6月每月职工人数200人,7-12月每月职工人数201人,全年工资总额2000万元,当地年平均工资为8万元。2020年8月1日安排一名1级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200x6+201x6)/12=201(人)
(四舍五入取整数)
年平均工资=/201=99502.49(元)
安排残疾人数=2x5/12=0.83(人)
应缴纳残保金=(201x1.5%-0.83)x99502.49=217412.94(元)
(1)、计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