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实事揭秘解答: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外包业务是做什么

阅读:

证券公司禁止外包哪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提及?| 法规2023年第17期

壹口合规 2023-05-30 06:58 发表于北京

收录于合集#法规看板129个

本文基于朋友圈某同行分享内容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禁止团队外包哪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提及?券商监督管理条例、经纪、研究、资管、投行、债券交易、薪酬指引、期权做市、基金做市等。相关法规:

一、总体性要求

《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保障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有效落实,不片面追求市场排名、规模类指标和短期业绩,制定防止因过度激励引发风险隐患或合规风险的具体规定,不得为员工提供对冲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薪酬制度中应当明确不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证券经纪业务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机制。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应当重点考量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合规性、服务适当性、投资者管理履职情况和投资者投诉情况等,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客户交易量直接挂钩。禁止证券公司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实施过度激励。

三、投行银行业务

1.《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的专业服务,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保荐机构应当坚持主导性原则,通过使用第三方服务为其履行保荐职责提供辅助决策,不得将保荐职责及其他法定责任予以外包或转嫁。

2.《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 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及方式,与 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相适应。 证券公司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 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3.《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员工情况通过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如有)、工资表、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情况等资料,实地走访发行人员工的工作场所,访谈发行人员工,实地察看发行人员工工作情况等方法,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分析其变化的趋势;了解发行人员工的工作面貌、工作热情和工作的满意程度;调查发行人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第八十四条 保荐人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选聘审计、资产评估、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咨询顾问等第三方提供与尽职调查有关的服务的,保荐人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保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四、研究报告业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第三十五条 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

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

五、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六、投资交易业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第六条【禁止行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不得私下或在表外开展 债券投资交易;不得以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替代书面合同;不得指定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作为交易对手方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 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得通过任何交易形式进行利 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监管,或者为规避监管 提供服务、便利。

第九条 【业务部门职责】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业务部门职责包括制定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相关规则、业务流程,在风 险指标内开展业务,执行风险决议,确保管理系统中交易信息的完整,在日常业务中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部门或合规 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业务部门下设二级部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应当明确业务规模及风险指标等授权,薪酬激励、人员安排应当 纳入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以构建若干个相同业务范围的业务 团队和采用收入分成或包干的激励机制代替部门管理。

七、做市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商业务指南》:做市商需要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做市业务负责部门(以下简称做市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做市业务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市商需要配置专门的期权做市业务团队开展做市业务,不得把做市业务外包,或交由给第三方机构开展。

券业合规汇集了2021年以来的监管处罚案例

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文系个人整理,如有出入,请咨询专业机构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意见,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关注公众号可了解更多案例分析和规则解读!获取处罚材料、商务合作、信息共享、入群、投稿、转载可扫码添加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