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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百科解答: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盐专营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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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1月4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食盐产、运、销环节的计划管理,打破区域限制,取消了食盐的政府定价,规定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取消食盐产运销环节计划管理

此前,国务院在2016年4月印发关于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此次对原《食盐专营办法》作修订,即为保障盐业体制改革的推进。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取消产销隔离、区域限制

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同时,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并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办法》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健全储备防“抢盐”风波

鉴于前几年国内一些地方曾发生发生“抢盐”风波,食盐的安全稳定供应问题一直备受重视。为此,《办法》改革食盐储备制度,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合理库存。盐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障食盐供应。

食盐质量安全管控方面,《办法》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规定了产购销记录制度,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新《办法》生效的同时,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宣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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