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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踪讯息: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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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行为,此次新规明确职工需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条件,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调整。职工无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材料,由深圳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核查通过的即可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且账户余额持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仍维持本条第二款状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三、职工不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要求,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核查。

四、职工以购买本市范围外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公积金中心无法核查确认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查询)证明、购房付款证明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或者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向异地相关部门核实后予以受理。

五、缴存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或者职工存在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限制该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六、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办理服务渠道完成网上申报及预约后,前往预约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欠缴投诉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有序受理职工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投诉。

七、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等并且已经履行,或者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职工就同一诉求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的,公积金中心不予支持。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政策解读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和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新发生的部分问题缺乏规范。如现有政策对住房公积金零余额账户清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异地房产信息核查困难,以及部分单位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为职工骗提骗贷提供便利等问题,对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通知》。《通知》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以问题为导向,从明确新入职职工缴存基数的认定规则、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方式、增设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设置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明确限制单位或者职工自助渠道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形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应当如何认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新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四、公积金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2年,近2年内未发生过缴存、提取的行为,且账户余额为零,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应当对销户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期6个月。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职工公积金账户仍然维持原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

五、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其他住房消费业务?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办理租房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住房,且符合《提取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业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有住房,但不符合《提取规定》规定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以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等费用。

职工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在本市有住房的证明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六、职工购买本市范围外住房,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公积金中心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

职工以购买本市范围外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公积金中心无法核查确认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职工补充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或者通过数据共享、信函等方式向异地相关部门核实购房真实性后予以受理。

七、公积金中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业务?

缴存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或者职工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限制该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