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社区居民需求为服务对象,基于本地化集成服务的经营理念,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融合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线上团购等要素的社区电商平台迅速兴起,成为平台经济领域又一新模式,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发挥了保民生的重要作用。但由于这一模式对线下商业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和冲击,带来了一些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问题,引发热议,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社区电商与传统社区商业、一般电商有何异同?社区电商平台与传统经营者和一般电商平台在法律地位上又有何异同?本文尝试从法律+经济的视角做些讨论。
最初,社区电商是以社区居民作为团长组织团购的方式出现,进而演化出“线上预售+门店自提”“线上团购+线下自提”等模式。主流互联网平台进入该市场后,展开供应链重塑,把线下的连锁店、夫妻店、仓储物流与线上的流量入口、支付业务相整合,在降成本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无疑,这样一种融合了线下线上的新模式意味着新市场的开发,带来了分工的深化,促进了经济的循环和市场效率的提升。不过,整合也给线下商业带来全面挑战,迫使其思考转型问题。更重要的是,平台价格补贴策略的广泛使用,引发了人们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持的担忧,并最终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作为一种复合商业模式,社区电商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与线下商业相比,因为互联网平台的介入,这里的法律关系变成平台、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关系。与传统电商相比,这里的消费者并未直接与商家取得联系,而是通过平台或团长处理与商品相关的事务;商品不是由商家配送,而是由平台集中配送;换言之,社区电商平台还扮演着供应链管理者的角色,介入交易的程度比一般电商平台要深。
更进一步,根据社区电商平台是否以自己名义销售商品,还可以将社区电商分为自营和非自营两种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存在较大差异,集中体现在平台与用户法律关系的定性上。自营模式中用户仅为消费者,平台同时扮演平台经营者与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角色,平台与用户之间成立网络买卖合同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非自营模式中,平台仅为平台经营者,用户不仅包括消费者,还包括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平台和两边用户分别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两边用户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上述区别意味着,两种模式下社区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不同,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不同。电子商务法第37条就对自营、非自营作出界分,意图明确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主体,从而保护第三人对交易相对方的善意信赖及消费者权益。两种模式中,由于自营模式相当于线下商业的互联网化,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平台作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也比较明确,难点在于非自营模式下平台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在此,判定平台法律地位的关键无疑在于对平台与用户签订合同性质的认定以及作为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范围。
明确的是,非自营模式中,社区电商平台被认定为销售者或者出卖人的可能性不高。首先,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时可以通过用户界面、商品详情页中的介绍感受到区别于平台外的第三方商家存在;其次,在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及相关协议中,通常也标注了存在第三方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最后,发票抬头也为相应的商家,依据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可以认定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从合同法视角分析,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的依据同样不足。就平台与商家签订的合同而言,可能是中介合同,可能是委托合同,还可能是代理(销售)合同,但平台均不单独或与商家共同构成销售者。与一般电商平台相似,社区电商平台在交易中更像中介人,一方面提供技术媒介服务,将消费者与商户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借助算法等技术,积极寻找机会订立合同或居中斡旋。这种媒介与斡旋服务成立事实上的中介关系,因此应以中介合同为依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过应当注意,社区电商平台介入交易的程度有时会超过中介服务范畴,展现出一定的控制性:一是平台会依据一定标准对商家入驻、提供商品或服务进行规范,实现对交易过程的间接控制。二是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对交易实施影响,并对各类违规行为实施删除、下架等限制惩罚措施。三是平台有时还会运用技术影响商家决策和行为。这种控制力意味着,平台与用户的关系已超越中介合同的范畴,可能对市场秩序产生影响,因此应受竞争方面法律的约束。
综上,社区电商平台与用户的关系接近于混合合同关系,其中的合同性质如何,平台应当承担怎样的义务,需要视具体的交易场景而定。不过明确的是,由于社区电商介入交易的程度较深,出现法律问题时还应结合相应的公法规范展开分析。尽管如此,考虑到目前社区电商还在快速发展变化中,各种模式尚未定型,本着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对于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应当保有更多的宽容。毕竟,任何交易中的违法行为都有私法责任作为托底;只有在私法不足以约束不当行为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公法的介入才拥有最强的正当性基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区电商平台可以肆意生长。相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从一般公共利益与消费者福利层面进行商业决策才是树立核心竞争力的长久之道。
(作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范良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