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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解一下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掏鸟窝被判十年半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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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村外树林里有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

去年11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权威部门鉴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见下图),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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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此事昨日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认为,是不是处罚过于严重?毕竟10年半的牢狱之灾对于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灾难。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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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闫是否是“明知故犯”?

很多人认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小闫的上诉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为何没予采信?

根据此案的二审裁定书,“经查,闫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此外,一审时小闫的辩护人曾提到,小闫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这些都说明,小闫起码是知道他抓到和卖掉的鸟是隼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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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什么致“数罪并罚”?

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小闫之所以被“数罪并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小闫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这16只鸟都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属于非法猎捕。

●这些鸟被小闫和小王卖到郑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价格卖出1只,此后小闫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7月26日,小闫还曾经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也是法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类鸟的价值,又怎么会花钱去买一只鸟?

看过以上这些信息,对于被判十年半到底冤不冤这个问题,相信我们每个人都在内心里有自己的判断。对此,《京华时报》今天刊登的一篇来自诉讼法学硕士舒锐的评论,说的很到位。

事实上,人们之所以普遍觉得冤,是基于某种自身代入感。不得不说,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少濒危野生动物,一般人难以辨别,甚至还有不少常见动物,比如癞蛤蟆、青蛙、麻雀等,很多人打破脑袋也想不通,这竟然属于国家规定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正因为如此,每次有类似事件出现,相关判罚都会受到质疑。在人们的观感与情感里,相关法律确实已经和民众的生活经验相去甚远。这似乎有着难以弥合的情法冲突。当法律处于某种未知状态,人们难免会产生恐惧,他们畏惧如果将来某一天自己不慎杀害了某种不常见的国家级保护动物,是否也会获刑呢?


其实不然,虽然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表述,但在刑法理论中,该类犯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其为国家保护动物,仍然从事违法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同时,证明行为人“明知”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而“是否明知”的主观状态则可以从交易价格、交易途径与方式、捕杀方式、行为人身份、是否因相关违法受过处罚或警告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判断不了,则应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由此,要让人们摆脱对法律未知的恐惧,让人们远离因不辨识保护动物所产生的法律误伤。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知识普及,另一方面更需要司法机关追寻法律本意,严守法律尺度,避免机械执法,尤其是对那些确实不慎伤害到罕见国家保护动物的人,刑罚利刃不要轻易挥劈而下。当然,这更有待于刑法或司法解释将法律本意明确表达出来。

补充阅读:

2003年8月,4名外地来京民工,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摘葡萄约47斤。殊不知此葡萄系科研新品种,民工的行为导致研究所研究数据断裂。

天价葡萄案?何为天价?北京物价部门对被偷的葡萄评估金额为1.122万元。此后,4名民工中除一人年仅16周岁且“情节显著轻微”被拘留外,其余三人被批捕。一时间,4名馋嘴民工成了新闻人物。由于民工偷吃“天价葡萄”案情比较特殊,司法也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

天价葡萄案案审查起诉期间,由于存在较大争议,公诉机关将天价葡萄案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听取专家等各方意见,决定对葡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关按照“市场法”对葡萄价格的鉴定结论为376元。2005年2月21日,3名民工已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书。自此,被传得沸沸扬扬的“天价葡萄案”终于尘埃落定。

来自:一线(cctvyixian)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