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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秘闻消息: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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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建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培训教育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也不得不随之关闭,截至诉讼时,呼某依旧负债140余万元。今年6月9日,因自身资不抵债,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案件通报情况,呼某无固定收入,每月劳务收入约为5000元,且离异后,独自扶养其女儿,目前名下存款不足1000元。故,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消息一出,迅速引起广大网友热议,网友们纷纷表示,破产后是否还需要继续还债?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受此影响?



今年3月1日起,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按《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呼某破产后,并不意味着140万债务不需要履行。根据条例95条之规定,破产之后有3年的考察期。在这一期间,呼某要每个月申报自己的收支情况。除了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其他收入仍然要偿还债相关债务。3年期满后,如果表现良好方可免除未偿还的所有债务。假如,免责考察期结束后,债务人未违反相关规定,但仍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那么债权人得债务将面临法定消灭状态。


《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是否会给“老赖”提供避风港?如何防止恶意负债?


其实,这样的担忧大可不必。首先,《个人破产条例》明确提供了破产撤销权、无效行为制度,这些制度和规则就是为了把债务人在破产前转移、隐匿的财产、偏袒性的清偿予以纠正,这种规则是执行手段都没有的一个制度上的优势。所以,破产制度,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是债务人逃避责任的通道,反而是有效打击逃避债务的法律武器。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院才会批准免责。其次,《个人破产条例》非常明确的提到,侵权之债、婚姻家庭之债、税收之债、政府的罚款罚金这一些非因市场因素形成的债务,是不能够免除的。最后,即便是法院批准债务人免责,剩余的债务不用偿还,但如果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了解到债务人在之前实际上还有其他的不诚信行为、欺诈行为,当时没有被发现,免责之后被发现了,那么他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张,请求法院撤销免责的裁定。也就是说免责的裁定是可以撤销,而且是无期限的。




简单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在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运行,它是跟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用这样一种制度为陷入沉重债务困境的一些人,提供一个走出困境的办法。个人破产机制我们称它为一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体现着身后的人文关怀理念。


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只在深圳经济特区适用,那么这一制度何时能够上升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这还需要不断实践和总结,总结提炼个人破产的一些经典案例和好的做法,才能形成可用的规则条文,面向全社会普及,社会群众要认同它存在的必要性,接受这个制度还需要一个漫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