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市区的7%;
县城、镇的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三)计税依据
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根据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纳税环节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
(七)纳税地点
一般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相同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九)纳税期限
1、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2、无固定期限的,按次计征。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税率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七)纳税地点
向烟叶收购地申报缴纳烟叶税。
(八)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
(一)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二)征收范围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征依据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五)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2%)
(六)减免规定
1.海关进口的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月度10万,季度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
(一)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3.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三)税率
一)税率设置
1、进口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配额税率。
2、出口税率
二)税率适用
1.常规进出口:申报之日税率。
2.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3.进口转关:指运地申报进口之日税率。
4.出口转关:启运地申报出口之日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每次货物进出口时申报之日税率。
6.违规需要追征的,违规行为发生日税率,
7.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再次填写报关单之日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说明:滑准税税率随价格反向变动,计算方法与从价计税一样。
(五)税收优惠
一)跨境电商
1、纳税义务人-买方。
2、代收代缴人-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或物流企业。
3、优惠:限值(单次交易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26000元)以内关税零税率(增消均减按70%征收),超过全额征收。
4、退货: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二)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
4.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
5.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征。
6.放行前损坏的货物,由海关考虑减征。
7.按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
三)特定减免
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慈善捐赠物资。4.重大技术装备。
四)暂时免税
1.展览会、交易会等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体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新闻报道、电影电视摄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以上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非商业用途货物。
(六)征收管理
一)申报时间
1、进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起14日内。
2、出口:运抵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二)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特殊情况延期需担保,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三)强制措施
1.滞纳金:关税税额×0.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期限届满之日起3月都不交,经批准后可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四)多缴退还:
1.海关发现:随时退,无利息。
2.纳税人发现:1年内退,加算利息。
五)补征追征:
1.补征:(纳税人没违规)放行之日1年内。
2.追征:(纳税人违规)放行之日3年内,加滞纳金。
六)纠纷复议:填发缴款书日起60日内向征税地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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