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宅基地使用权
英文名:Curtilage Land Right of Use
类别:民法
概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主体特定,即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非农村户口居民、外乡外村的居民均不具备该项权利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
2.客体特定,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用途特定,即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只能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1.通过审批取得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村民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才能申请宅基地。农户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应具备的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
根据各省制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的;(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程序方面,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通过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转让以及继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通过出卖、赠与住宅后,该住宅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6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依法批准给其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使用宅基地,包括建设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收益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由于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4.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转让住宅所有权的时候,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5.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在使用时不得超过确定的宅基地范围。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2条至第3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