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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资深速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三期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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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大多数家庭开始谋划生了二胎,可是大部分职场女性再生二胎的同时,对自己的工作也有了一定的影响,造成好多女性职工与单位之间产生了争议,随涉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据相关部门们统计,其中涉女职工“三期”权益的劳动纠纷占全部劳动争议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女职工对三期的劳动法律了解较少,好多的待遇没能及时享受,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广大妇女担负着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社会使命,本来女性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对女职工专门立法保护,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自身的安全和健康,也是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法律规定对女职工三期权益给予特殊保护,懂得女性在生儿育女方面有着重要社会责任,所以国家立法规定减轻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休息、休假时候的经济压力,有利于建设和谐家庭和谐社会。

女职工“三期”权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女职工“三期”产假权,国家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时间,除有基本规定外,各省又有不同的标准。二是女职工“三期”间不准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这是为维护女职工最重要的权利,不能因为生孩子影响工作为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禁止。三是享有生育保险权。这也是女职工在生产期间的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可以保障女职工正常的生活质量。以上的几项基本权利我们可以在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2012 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可以查询。

为了具体的讲解其中的几项权益的维护,小编找来几个具体案例结合相关的法律和大家共同来学一下下。

案例一无故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造成违法,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赔偿。

李某某自2016年7月15日入职某热力公司,岗位为收费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于2017年11月5日生育二胎。休完产假第二天就去上班,规定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但是还在哺乳期内,热力公司人事经理电话告知李某某双方要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某认为热力公司在其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李某某要求热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女职工在哺乳期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上述所有规定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等权利的保障,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哺乳期工资。

案例二用人单位与孕期女职工协商一致,产假一个月就去单位上班,仲裁不予支持。

吴某于2019年2月入职某医院上班,是一名护士,劳动合同约定吴某产假为98天。2019年8月,吴某怀孕。2020年5月底吴某生产,于是就请产假,吴某还是生前一天才休息,按理说产假应该98天才对,可是吴某刚休息一个月,孩子刚满月单位就以工作忙为原因催促吴某去上班,吴某力争产假,单位就是推脱不给,吴某自作主张没去上班,也没有在向单位请假,双方各自据理力争,事后吴某咨询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相关产假问题,仲裁部门告知吴某单位违法,产假是女职工的基本权利,不容单位侵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1、国家法定产假是98天。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本案中,吴某处于孕期,产假应按规定天数休息,但医院只考虑自己的工作情况,把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侵害,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此外,“三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只顾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合法合理的管理单位职工,于法于理都得不到支持,随即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停业为由拒付女职工生育津贴,单位据为己有。

王某在县医院从事护理工作。2017年6月起医院改建停水、停电无法正常经营,未支付蒋某自6月起的工资。9月王某生育一子,社会保险部门将蒋某生育津贴支付至医院,但医院未予发放。12月30日医院向王某出具通知书,内容为医院无法正常对外营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确认解除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王某于2018年5月22日以医院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仲裁机构予以受理。随后裁决:支持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医院在收到社会保险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后应及时支付给王某,不得以停业为由拒发。此外,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平时工作过程中,难免遇到相关的劳动争议,我们应当加强学习,了解法律规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