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刘女士和李某相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刘女士逐渐发现,李某不仅游手好闲,而且还有家庭暴力的恶习。李某常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对刘女士进行言语辱骂和肢体暴力。
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刘女士无奈地选择忍气吞声,并承担起赚钱养家的责任。
事情往往事与愿违,随着孩子渐渐成长,李某不但没有任何改好的迹象,反而开始殴打和辱骂自己的儿子,为此,刘女士多次选择报警处理。
家暴屡次发生,居委会和民警也多次对李某进行劝导和警告教育,但均无效果。
为了让自己和孩子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刘女士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但李某坚决不同意,不仅不改善家庭关系,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出手伤人,并扬言若起诉离婚就做出极端事件。
眼看李某的家庭暴力持续升级,刘女士带着儿子躲回了自己父母的家中。百般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再次向居委会寻求帮助,居委会建议她申请法律援助。
这种情况下,刘女士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解答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因此,刘女士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本案中,鉴于李某的严重暴力倾向,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李某接近刘女士。
最终,在法院、派出所民警、居委会等各方参与和努力下,刘女士与李某调解离婚,刘女士得以开始了新的生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家事或个人私德问题,更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由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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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闫 漫
编辑:李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