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给大家科普一下法人人格否认,达摩克利斯非常羡慕国王什么

阅读:

近年来,上市公司公告子公司“失控”的情况频繁出现。包括文化长城(300089)、亚太药业(002370)、聚力文化(002247)、中昌数据(600242)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对控股子公司失去控制,部分上市公司甚至因此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证监会立案调查等警告或处罚。今年8月,证监会网站发布了《证监会完成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查工作》,该公告内容所指出的亟需整改的问题即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制力较弱甚至失去控制”。监管之下,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的力度,可见一斑。

而另一方面,在法律规范层面,2019年11月颁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部分,进一步厘清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边界。“人格混同”的判定因素中包括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其中“过度支配与控制”即指“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

对照资本市场现状、监管要求及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既要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避免因“失控”带来经营上的风险;同时又要警惕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避免因人格混同或过度控制,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法人人格否认项下的连带责任。可以说,在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的背景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悬在上市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应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基于扩展业务、提振股价、隔离风险等因素,上市公司通过横向并购和纵向整合等方式获得控股子公司已是常态。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资产,但一旦疏于对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管理,不仅可能导致投资亏损,甚至还会波及到上市公司本身,影响投资者权益。基于此,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监管,一直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课题,也是监管层面所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以上交所规则为例,其发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选任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等方式。

法律规定:控制股东不能对子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

在法律层面,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以其独立的资产承担责任。在该原则基础上,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极为严格的例外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行为要件及结果要件。行为要件是指必须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等。而结果要件则是指因该滥用行为逃避债务、导致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从“聚力文化案”看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控困境

公告信息显示,聚力文化(002247)因其子公司苏州美生元、孙公司天津点我公司的债务纠纷而卷入与北京腾讯的诉讼中。纠纷概况为:北京腾讯于深圳中院诉请天津点我公司支付2.6亿余元广告费及违约金,并要求天津点我公司的母公司—苏州美生元,以及苏州美生元的母公司—聚力文化,均为这笔2.6亿余元的债务承担法人人格否认项下的连带责任。其中,北京腾讯主张聚力文化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聚力文化与苏州美生元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经营管理人员存在交叉等。

2020年10月,深圳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北京腾讯的诉讼请求,判决聚力文化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对苏州美生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悉,一审判决后,聚力文化明确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与美生元之间往来款项清晰,各自经营独立,根本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对聚力文化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判令其对子公司苏州美生元、孙公司天津点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此问题,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持一致意见,均认为该案实际并不符合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一方面,聚力文化于一审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已经清晰地反映:其作为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所有与子公司的财务往来款项都清晰独立地记账,根本不存在财产混同及其他人格混同的情形。至于人员任职上的交叉,本身就是上市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的基本要求,不能据此即认定人格混同。另一方面,在该案件中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聚力文化存在故意逃避债务、侵害北京腾讯利益的情况。相反,聚力文化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持续地为天津点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客观上提高了点我公司的偿债能力,该行为显然与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存在相反方向的本质区别。

“失控”与“过度控制”不应成为两难境地

上市公司设立子公司、孙公司是十分常见的,这也是为投资者隔离风险的方式之一,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与法人人格否认的表征行为应予区分。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本身就建立在证券监管机构及广大投资者的持续监督下,每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会向依法公众投资者进行披露。在如此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规则下,上市公司的人格独立性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更加有保障、也更不应该被轻易否定。

可以预料的是,若监管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而司法判决却因该种管控措施轻易地否定上市公司的独立人格,势必将产生公司治理上的悖论,将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推入进退维谷的艰难处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无疑是广泛且深远的,甚至可能诱发众多上市公司无端卷入子、孙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债务泥潭中,并将无限放大投资者所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