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2年左右正式开始实施的,参保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按照这个规定,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主要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工龄也是以缴费年限来计算的。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龄的概念逐步从我们的记忆中淡化,取而代之的是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要看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要看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要看缴费年限,工龄不再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而是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的。
但国有企业的职工,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只要被认定为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这是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如果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的工龄在办理退休时是没有作用的,既不会增加养老金,也不会为自己带来任何收益,最多就是一种工作经历的体现。
例如张三,在1985年9月1日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工厂工作,1992年10月,工厂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张三到2022年10月,满60周岁办理退休。张三的工龄就是从1985年9月1日开始计算,到2022年10月退休前,张三共有37年的工龄。
由于张三大学毕业后分配的是国有企业,所以这37年的工龄就是缴费年限37年,其中1992年9月到1985年9月,这7年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所以张三的视同缴费年限是7年,实际缴费年限是30年,到办理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是按照37年来计算的。
李四大学毕业以后也是1985年9月1日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于1993年1月申请辞职后到民营企业工作,但民营企业是从1996年1月开始才为李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0年1月李四待业在家,2001年2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始续交养老保险,2008年2月李四又到民营企业工作,由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12月办理退休。
李四1985年9月到1993年之间的工作年限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7年零8个月,也就是7.66年;1996年1月到2000年1月缴费年限为4年;2000年李四待业在家,养老保险断缴,不算缴费工龄也不算缴费年限;2001年2月到2008年2月,李四自己缴费7年;2008年2月到2022年单位缴费14年。
这样计算下来,李四的视同缴费年限为7.66年,实际缴费年限为25年,累计缴费年限为32.7年。工龄的计算,凡是计算缴费年限的,都要精确到月。
从上述两个例子来分析,张三和李四由于都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分别分配到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但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有差异。张三是分配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1992年1月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张三是1993年从事业单位辞职的,事业单位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都属于视同缴费年限。
张三和李四的缴费年限中,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算包含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个部分。
基础养老金部分,是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加上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乘以计发基数)除以2,得出的平均值就是基础养老金的基数,按照每缴费一年发给1%。比如除以2以后的计发基数是6000元,1%就是60元,缴费年限是20年,每月的基础养老金就是1200元,缴费年限是37年,每月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2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个人账户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50岁退休为195个月,55岁退休为175个月,60岁退休为139个月。比如个人账户是10万元,60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10万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719.42元。
企业职工的过渡性养老金是以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加上指数缴费工资除以2的平均值,乘以过渡系数1.3%,乘以缴费年限。比如计发基数为8000元,平均缴费指数为60%,指数化缴费工资就是4800元,8000元和4800元相加后的平均值为6400元,过渡系数为1.3%,过渡性养老金基数为83.2元,假如视同缴费年限为7年,每月过渡性养老金为582.4元。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三者相加,就是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就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有的地方在计算养老金时,凡是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缴费年限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考虑到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缴费基数低,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过低等因素。
综上所述,退休时的工龄是全部要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的,缴费年限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必须国家承认的工龄,民营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来计算的,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今后的养老金就会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