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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内幕资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的界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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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消费的界定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 .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一、传统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营改增的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 .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

政策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缩紧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他非正常损耗。因此纳税人货物价值的损失,如评估减值或因市场需求萎缩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降价销售,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货物实体的损失,如果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期末盘存时因自然挥发导致的存货盘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