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灿文
家庭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霞美村霞光贰3号
身份证号:71****3176
尚欠金额:1249.656万元
基本案情:原告起诉被告陈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豫0104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灿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24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200元、执行费360元,陈灿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决定书各一份。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现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4民初631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管城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