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施行近半年 记者调查发现
一些机构仍违规提供社保代缴服务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施行后,社保代缴服务被明确定义为社保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通过“挂靠”获得参加社保机会,不仅违法,还会面临多重风险
● 解决社保代缴乱象的路径在于,一方面剥离社保上面附着的其他社会治理功能,恢复社保本身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或暂时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户籍门槛,为他们在当地参加社保打开方便之门
□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实习生 江佳怡
今年35岁的梁良正在犹豫,是把自己的社保从朋友的公司转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还是找份工作直接把社保转到新公司。
梁良是湖北人,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市一家国企工作,获得北京户口。2015年,她为了照顾孩子选择做一名全职妈妈,却为延续社保缴费记录犯了难。经多方打听,她将社保转入朋友的公司,由对方代缴她的社保,她按时把社保费转过去。
事情从今年4月开始发生变化。朋友告诉她,国家出台了新规定,公司不能再为她代缴社保,让她自己想办法。
新规定是今年3月18日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涉嫌违法。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办法》施行5个多月以来,仍然有诸多像梁良这样因刚性需求无奈选择社保代缴的人,也仍然有一些机构向没有劳动关系的个人提供社保代缴服务。
社保代缴服务究竟该如何定性?其危害性在哪儿?又为何屡禁不绝?
个人与单位无劳动关系
社保代缴服务涉嫌违法
为了解决社保缴费问题,梁良向朋友打听后得到两种方案:有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她可以把社保关系从公司转出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或重返职场,找到工作后把社保关系直接转入新公司。
梁良想重返职场,但现实情况是,她从今年5月开始找工作,至今没有合适的岗位。“实在不行就先转到街道缴社保吧。”梁良心想。与她情况类似的同乡,今年5月已经开始在街道社保所办理了参保手续。
与梁良不同的是,在北京居住但没有户籍的张悦则是辞职后选择一家互联网平台代缴社保,确保社保缴费记录“不断掉”。
张悦今年29岁,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互联网大厂,工作4年后决定辞职。当时,她并没有想好未来职业规划,又不想失去快要到手的买房资格(北京市规定,非京籍买房须有5年连续社保缴纳记录),经咨询后选择社保代缴服务。
她通过某平台网店联系上一家网上社保缴纳平台,选择“缴纳五险+公积金”服务,除了自己负担社保费和公积金费用外,每月还需额外支付100多元服务费。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一开始每月费用大约是2000元,后来政策调整,每月费用大约是2400元。
“每次缴纳完,客服都会发来后台的录入系统截图,次月可以在北京社保/公积金官网上查询到。”张悦告诉记者。
既没有北京户籍又没有固定工作,今年30岁、在北京安家的李杨也通过这家网上社保缴纳平台缴纳了3年多的社保。
“社保缴费记录不要断了就行,买车啥的都需要。”李杨说,“要是能在北京参加社会保险,谁会花中介费找社保代缴呢?”
和李杨一样感到无奈的人不在少数。记者近日在某网络平台进行社保代缴词条搜索时,发现不少网友都发出这样的感慨。这种情况不限于北京,在许多地方,没有当地户籍又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参加当地的社保。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说,当前,多地社保缴纳与其他公共政策挂钩,包括买车买房、子女入学等,导致缴纳社保成了很多异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刚需。过去多年间,不少异地灵活就业者或暂时失业者通过社保代缴服务获得各种资格,并由此催生出一个社保代缴服务的市场。
在他看来,这个群体通过社保代缴服务获得缴费记录,但与用人单位并没有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涉嫌违法。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说,尤其是《办法》施行后,社保代缴服务被明确定义为社保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社保代缴面临多重风险
多数参保人实属不得已
然而,《办法》施行近半年后,仍有不少机构提供社保代缴服务。
记者近日在搜索引擎输入“社保代缴”关键词,发现提供社保代缴服务的机构众多,如某全国社保代缴服务平台宣称,可提供社保代缴、社保补缴、社保代理、公积金代缴、五险一金代办等服务,为自由职业者、全职宝妈、离职过渡、无业人员提供社保服务。
根据张悦提供的信息,记者于9月1日登录其使用的网上社保缴纳平台,发现页面正中是“网上自助缴纳社保公积金”一行大字,下面是一行小字“深耕社保领域10余载”“正规资质有保障”等。其宣称能提供“社保代缴、社保补缴、社保挂靠、社保代理”等服务。
在某网络平台有关“社保代缴”的帖子下方,记者跟帖咨询相关业务,会收到一些代缴公司发来的“详谈”私信。
记者选择其中一家坐标在北京的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咨询,对方发来两张社保基数和具体费用图,第一张图包含五险的上下限金额、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比例以及最终小计缴费额,第二张图包括公积金和社保以及个税的服务费。备注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金额。
“正常上班族需要签合同、发工资、缴纳社保。而代缴社保是把您的社保关系做托管,相当于您在公司上班,公司给您缴纳社保。”上述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只要公司与办理者之间没有纠纷,不去举报,就没有人会去核查,“社保机构只会看您是否缴纳社保,来判定您是否在这个公司上班。北京这么多公司不会挨个查的,除非产生纠纷”。
记者了解到,在这家公司办理社保代缴,只需发送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给公司,每个月通过个人手机银行把费用转到公司账户即可。
记者又联系了一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社保代缴公司,对方的回答与北京那家公司大同小异,同样坚称“没有风险”。
在杨保全看来,根据劳动法规定,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可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个人只是通过“挂靠”获得参加社保机会,不仅违法,还会给参保人带来多重风险。
“个人选择社保代缴,必须先将费用定期支付给代缴机构,如果代缴机构没有按期缴纳社保,很有可能造成断缴而影响社保待遇的享受。更有甚者,如果代缴公司挪用资金或者‘跑路’,委托的个人则将遭受损失。”杨保全说。
郭政提出,由于社保代缴需要获得参保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劳动者还可能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代缴属于社保欺诈,一旦查实,个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在办理社保代缴过程中,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存在社保代缴现象?
郭政分析,社保代缴存在的背后,主要是由于我国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的高度捆绑所致,此外,还有劳动者异地缴纳社保的自发需求等因素。
杨保全认为,社保代缴存在合法与合理的冲突。从长远来看,打破参保户籍限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保渠道,不仅可以对社保代缴“釜底抽薪”,也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设计社保制度,应该是未来社保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看来,社保代缴问题由来已久,社保跟属地挂钩、跟户籍挂钩、捆绑劳动关系,这些要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造成社保断缴,才会有一些人通过社保代缴接续社保关系。此外,社保还负担了额外的社会治理功能。
“从险种的角度看,社会保险的基干部分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又以养老保险占比最大,社保的本质是形成一个社会共同体,以大数法则分担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会面对的社会风险。但由于社保负担了额外的社会功能,各种各样围绕社保的乱象就产生了。”王天玉说。
恢复社保本身制度功能
取消参加社保户籍限制
实际上,松绑户籍与社保已经迈出步伐。
2021年5月1日,《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开始施行,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门槛,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保。
同年9月,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通知,在安徽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了在户籍地参保外,还可以选择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年12月1日,《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杨保全认为,社保代缴现象的出现,既是个人谋私利的主观意愿驱使,也是基本公共服务不足的客观结果所致,在地方已经迈开改革步伐的基础上,应该加快完善国家层面灵活就业参保制度,特别是取消户籍限制,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同时加快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丰富参保途径,强化基本公共服务。
“对已经选择社保代缴的人群,应限时整改分流。其中,符合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应引导灵活就业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对于通过社保代缴形成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宜‘一刀切’地完全抹去。”杨保全说。
郭政的建议是,对用人单位而言,当前国家对社保代缴等行为严格管控,从企业合法合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用工应保障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一致性,拒绝社保代缴等。对个人而言,可通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官方渠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王天玉看来,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是要尽快推进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尤其是养老、医疗这两个规模最大的险种,只有实现全国统筹,才能最大限度实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无缝衔接,打通标准劳动关系的就业与灵活就业社保制度的“堵点”,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社保业务。
“此外,能不能剥离社保上面附着的其他社会治理功能,尤其是像买房、买车、子女上学等,恢复社保本身的制度功能,以避免一部分人为了这些目的想尽办法虚构劳动关系进入社保体系。”王天玉称。
据王天玉观察,目前对于社保领域的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太轻。“这些违法行为直接侵害了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危害巨大,应该依法加大惩罚力度,特别是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社保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文中梁良、张悦、李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