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水平
当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疫情防控的强大效能源于我国的制度优势,但是要看到公共卫生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短板,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域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在防控新冠肺炎之际,有必要进行认真检视这一条例的实施效果。
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得到长足进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过程中,人们普遍认识到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必须牢牢把握制度建设这条主线,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引起足够重视。既要完善效力位阶较高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也要重视对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适时修订。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包含了对良法善治的需求。具体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不仅要弥补法律漏洞,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还要讲求时效与质量。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社会各界对疫情防控的法律应对提出很多建设性意见,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条例的规定密切相关。为此,应当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需求,以实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领域的良法善治。
在应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条例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应急处置人员的保护力度不够。众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实践表明,务必要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的保护,尤其是应对传染性疾病时更为重要,不仅关系到应急处置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也关系到整个疫情的防控。条例针对应急处置人员保护方面的规定偏于宏观和常规,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应急场所建设的要求不高。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一些地方在应急场所建设方面存在短板,部分省市在应急场所建设方面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条例的选择性规定有重要关联,特别对设区的市在传染病医院建设方面的要求比较低。
应急体系建设中缺乏对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作用的发挥。中医药在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实践表明,中医药完全可以在预防和治疗一些传染性疾病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在条例中没有体现。
条例出台后,辽宁、青海、山西、海南、江苏、上海、四川等省(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各地的实践探索为条例的修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结合多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开展立法后评估,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条例出台以来,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作用,需要进行认真评估。在评估主体上,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相关组织进行独立第三方评估。在评估内容方面,重点评估条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实际影响以及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中的具体问题,即条例的操作性、执行性、有效性方面的实际效果。在评估方法上,采用比较分析、专题访谈、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方法,设定评估指标,并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在评估时间上,建议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立即确定评估主体,迅速展开评估,为条例的修改奠定基础。
尽早拟定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民主立法的过程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立法、了解立法、参与立法、认同立法的过程,将为法律的遵守奠定基础。基于此,根据评估结果,应该尽早拟定条例的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要对公众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对采纳的意见要进行说明,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进行解释,既是对民主立法原则的贯彻落实,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可靠保障。
提升立法精细化水平,切实增强可操作性。首先,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保护。应该补充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卫生防护、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以及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预防措施。”其次,完善应急场所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染病医院建设,设区的市建设的传染病医院不少于1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预先规划确定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和隔离场所”,确保紧急状态下能立即投入使用。再次,增加有关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作用的规定。可以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积极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作者系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