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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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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宇飞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刑法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亟待解决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些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而在政法部门重新对其作出收监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监狱、看守所仍旧不能收押。

例如,某县在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9人,其中被判处贩卖毒品罪的白某某、郝某某、贺某某均患有严重的尿毒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0条的规定,属于不予收押的对象,被看守所拒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投送监狱也被因病拒收。县法院鉴于其病情进行司法鉴定,三人均属于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范围。但是,三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被公安机关查获。社区矫正机构请求法院撤销该三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法院再次对该三人进行判决,根据其病情,再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然而,该三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第三次实施犯罪,导致社区矫正机关以该三人存在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不予接收,而看守所和监狱又以该三人病情严重不予收押,导致刑罚执行流于形式,难以落实。

思路及建议

为了妥善解决此类问题,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建议将重病罪犯投送强制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以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对医疗费用较大、家庭条件一般且经济

其二,鉴于全省强制医疗机构较少,建议在市、县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上述人员进行刑罚执行,并进行医疗救助。

其三,在暂予监外执行政策的制定上,对于八种暴力犯罪严格控制暂予监外执行。在不危及重病罪犯生命的前提下,看守所、监狱尽可能收监执行,对该类人给予震慑,使其对法律望而生畏,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