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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出炉

强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专设文明敬香条款

昨天下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分组审议《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标志着《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促进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以及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调整,原条例已经不能充分适应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为适应新需要,解决新问题,2021年,《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创设了一些符合地方特色的条款。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草案)从严控制风景区建设,要求建设项目须符合风景区规划且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并规定风景区内建设和修缮活动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原有的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风貌,禁止在核心景区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设施,严格控制居民住宅建设,并进一步规范临时建设活动。

同时,条例(草案)强化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根据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不同特点,对历史建筑、海岸沙滩、森林植被等设置了分类保护措施,并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餐饮油烟、生活污水排放等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立了规矩”。条例(草案)还专设文明敬香条款,对敬香场所、敬香者、敬香所用燃香等作了分类规范。针对风景区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重点就容量管控、价格管控、经营秩序管理、车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以保障旅游者安全和维护风景区内公共秩序。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一次分组审议后,相关委室将认真归纳总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使其更具实用性、可执行性,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昐,并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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