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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南京车祸孕妇孩子被撞出,撞了孕妇流产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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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使人流产,失去生育能力,该赔多少钱?

这是发生在南京一位张女士身上真实的事件,已经43岁的她是第一次怀孕,张女士也清楚自己的年龄作为一名孕妈妈需要承担许多风险。

为了让胎儿健康正常地发育,张女士每天都会在路边散散步。

一转眼胎儿已经八周了,这天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在路边散步,大马路上突然一辆小汽车横冲直撞的驶向了张女士!

事后司机李某慌忙将张女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医生诊断,这一撞让原本就脆弱的张女士全身多处骨折,更不幸的是,张女士肚子里的孩子也因此胎停了。

为了保住自己的生命,张女士无奈进行了药流,后来经过医院的诊断,确定张女士的身体受损严重,以后也不能怀孕了。

这个噩耗给张女士的身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于是张女士在休养过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向李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综合考量了张女士的年龄、身体状况、检查结果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

认定张女士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张女士3.7万余元。

关于此事的报道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大家都纷纷对张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张女士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

毕竟张女士肚子里的胎儿是她的第一胎也是最后一胎,难道3.7万余元就能买来原本幸福的家庭吗?

【以案释法】

关于本案,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本案中网友们对张女士所获得的赔偿数额感到非常不解,认为张女士肚子里的胎儿作为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么夭折了。

一、为什么张女士只能申请精神损失费,而不能为自己腹中的胎儿申请死亡赔偿金呢?

张女士腹中的胎儿能否申请死亡赔偿金,关键在于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本案中张女士的胎儿并没有出生,这又怎么处理呢?

其实我国民法对于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其健康生存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也有相关规定。

未出生的胎儿受到伤害责任的认定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如果胎儿在受到侵害之后仍能顺利出生,那么胎儿就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地行使权利,要求赔偿。

如果胎儿没能顺利出生,或者出生时是死胎,那么只能把对胎儿的侵害视为是对其母亲的侵害,由母亲主张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以此来申请赔偿。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张女士腹中的胎儿因为胎停,只能被张女士用药物流产,没能顺利出生的他无法享有民事权利,自然无法申请死亡赔偿金。

二、对于造成此次事故的司机李某,许多网民都对其驾驶不当感到非常愤怒,纷纷要求其“进局子”,那么李某到底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致人重伤及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在张女士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司机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李某在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或者毒驾酒驾无证驾驶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仅造成张女士一人受伤,张女士腹中的胎儿因为尚未出生不算自然人,李某仅仅造成了致人受伤的结果,不构成其他犯罪行为。

因此李某对于此次的交通事故是需要对张女士承担赔偿的责任,不需要“进局子”,承担刑事责任。

三、3.7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是不是太低了?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的情形下,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官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因此发生在张女士身上的意外固然可惜,但法律是严谨的,不能仅仅根据舆论和私人情感来审判一个案子,因此,3.7万元的赔偿金虽然让人意外,但在法律上是合情合理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成了“有车一族”,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所有司机都要重视交通安全,你的一个不小心的失误,可能就会造成别人一生的遗憾。

对于此案,大家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