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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国税函[2009]3号,税收准备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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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24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业务是一个复杂的业务,需要吃透政策,加以判断分析,否则就会产生涉税风险。由于时间仓促,没有找到有关政策的延续文件,如网友发现有更新的文件,请在文后加以补充。


税前扣除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一)政策规定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只有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才允许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认损失,在实际发生的年度予以扣除。

3.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二、具体业务文件解析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数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政策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政策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范围符合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2)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上述规定。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86号)。

(三)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1.政策规定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期货类准备金,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3)该税前扣除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1.政策规定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上述税前扣除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五)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1.政策规定

(1)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二是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6)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六)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

1.政策规定

(1)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责任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形成的差额,应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凡上述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