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女婿不赡养还可以理解,但他是上门女婿啊,他不能不给我养老的啊!”
2020年8月,湖南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女婿不赡养岳父的案件,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风波。
岳父以女婿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女婿每月支付生活费。
村民们也认为女婿有赡养岳父的责任,但法院的最终判决出乎了大家的意料。
王老汉是个普通的农民,他和妻子一直以来都没有儿子,只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王晶晶和小女儿王佳佳。
前几年,老伴因病离世,王老汉与两个女儿一起生活。
然而,在王老汉居住的农村,重男轻女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没有儿子的家庭会被视为没面子,这让王老汉内心很是羞愧。
根据当地习俗,如果女儿中有一个能招来一个上门女婿,那么这个女婿就相当于王老汉的亲生儿子。
有一天,王老汉把两个女儿叫来,明确告诉她们:无论哪个女儿能带来上门女婿,家里的两套房子就是哪个女儿的。王老汉希望借此鼓励女儿们早日结婚,也让自己早日有个“儿子”以消除面子上的羞耻。
大女儿王晶晶生性倔强,对当地重男轻女的风俗痛恨至极。再加上她读书极有天赋,高考就考出省,一路勤工俭学,并放话:父亲如果干涉自己的婚姻,就不再回村。王老汉只能寄希望于小女儿王佳佳,希望她能尽快找个好男人入赘。
小女儿王佳佳没有像姐姐一样离开家乡,而是选择留在家中照顾年迈的父亲。
一次难得的相亲机会,王佳佳遇到了一个名叫李华的男子。李华给人的印象很不错。李华是个孤儿,从小就渴望家庭温暖的他答应做王家的上门女婿,成为王家的一份子。
婚后,王佳佳尽心竭力地照顾父亲,也很体贴地照顾着李华。
王佳佳和李华的关系一直十分融洽。
没过多久,王佳佳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儿子,王佳佳坚持让儿子随着自己的姓——王。王老汉高兴之余,将两套房产如约送给了小女儿一家,以示鼓励。
然而,好景不长。某日,王佳佳在外遭遇车祸,不幸离世。
这突如其来的噩耗让王老汉陷入了深深的悲伤,一时间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李华也受到了极大的打击,痛失挚爱的妻子,让他消沉了很长一段时间。
念在和妻子往日的情分,李华努力地克服自己的痛苦,并决定留在这里照顾王老汉。王老汉非常感激李华的帮助,并认为他是一个非常好的人。
但是谁也没料想,才过一年,李华就向王老汉提出了离开的请求。
王老汉感到极为惊讶与痛心。
他问李华为何要离开。李华解释说,他已经认识了另一位女子,打算与她再婚。虽然他会永远爱着王佳佳,但他需要重新开始人生,无法承担照顾王老汉的责任。
王老汉感到极度失望和愤怒。在他看来,李华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不尊重自己和王家。更重要的是,如今王家再无人照料,这让王老汉感到无助和极度焦虑。
虽然王老汉有一定积蓄,但远不足以支撑他的养老生活。
王老汉现在只能寄希望于大女儿,但大女儿以父亲将两套房产全给了妹妹为由,拒绝赡养父亲。
王老汉实在想不出其他办法,只好将曾经如儿子一般的女婿告上法庭。
这件事在村里闹得沸沸扬扬。一部分人指责女婿没良心,说他做了上门女婿就等于王家的儿子,哪有儿子不养老的道理。
另一部分人则表示,王老汉还有大女儿,怎能靠女婿养老,应该去找大女儿。
李华坚持认为,作为上门女婿,他只对王佳佳负责。王佳佳去世后,他已经尽力养育了王老汉一年有余。如今他也要继续自己的生活。并愿意将当初的那两套房返还给王老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例: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女婿不是岳父岳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儿媳不是公婆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通过这项条例,我们可以知道,女婿并不是岳父岳母的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换句话来说,女儿去世以后,岳父岳母的财产并不一定要给到女婿,在没有经过任何人同意之下,女婿也无权继承岳父岳母的财产。
对于法律来说,往往责任与义务是相对的,既然不享受继承权,那么自然也不需要承担赡养的义务。
在分析女婿是否需要赡养岳父岳母这个问题时,需要考虑多种情况:
1. 如果岳父岳母还有其他子女,女儿去世后的财产由其他子女继承,女婿实际上没有继承权。这时,岳父岳母的养老应由其他子女负责,与女婿关系不大。
女儿去世后,女婿与岳父岳母的联系也少了,女婿再婚后也要照顾新家庭,赡养岳父岳母显然对新家庭不公平。
女婿无法享有岳父岳母的财产权益,也没有义务赡养。这时,岳父岳母不应过分纠缠女婿,也不应诉女婿不赡养。即使女儿在世,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法律上也无错,因为儿女应负主要赡养责任。
2. 如果岳父岳母只有独生女儿,女儿去世后财产全部归女婿,但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这违法。女婿享有权利却不尽义务,这不公平,岳父岳母诉讼必胜。
3. 如果独生女儿去世,女婿放弃对岳父岳母财产的继承权,是否仍然需赡养?原本女儿为岳父岳母唯一继承人,女婿作为女儿夫婿,也成了继承人。但女婿主动放弃继承权,则无须赡养岳父岳母,岳父岳母也无权要求其赡养。
综上,女婿是否须赡养岳父岳母,取决于是否继承了岳父岳母的财产。不继承的,无需赡养;已继承但不赡养,可被诉。
在这个案例中,李华放弃了王佳佳父母当初赠与的两套房产,也放弃了对他们的赡养义务。按照上述分析,李华这一行为在法理上并无过错,王老汉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迫李华履行赡养责任。
判断女婿是否应赡养岳父岳母,还是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判断的基本原则,但也不能一味追求绝对的公式,需要体谅双方的实际困难,做到公允与合理。
简单来说,要权利就得尽义务,如果没有权利也不必硬推义务。这需要平衡,需要体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一味强调某一方的权益,而忽视另一方的困难,都难以做到真正的公平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