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实践中,和村民朋友接触最多的,不是县级政府部门,而是乡镇政府。所以,了解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当中具有哪些职权,对村民朋友是有意义的。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1.宅基地审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违建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5.部分用地审核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职权代表着责任,如果乡镇政府不依法履行上述职权,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可以起诉的。
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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