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对情侣同居期间共置房产的售卖款分配上诉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起判决引发网友热议。
小美与小北是在外打工时相识,二人在确认为恋人关系后并开始同居,同住在一出租屋还能省下一人的房租费,女子小美打工的钱就能余下来。
经过几年打拼,小美手上积攒了一些存款,她看中一套二手房,于是与男友小北商量后,双方共同出资143.8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子登记在小美名下。
因为小北打工的钱部分都花在二人日常开销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小北与其父亲共支付70万元,帮小美买下了这套二手房。
不料,二人相处十年后,小美与小北感情破裂,并结束同居关系。但二人还有共同购买的房子,于是小美曾向小北发送《和解方案》,如果同意和解,愿意退还70万。
随后,小美以530万元将上述二手房屋卖给案外,因为房屋是登记在小美名下,她可以随时出售,而小北没有同意和解。
小北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同居十年已是事实上的婚姻,而且他承担了大部分的购房资金,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属于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其有权按照出资额占房屋总价的比例获得相应的产权份额,所得的售房款应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分享,而不是10年前的70万。
于是小北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美支付售房款及利息,是按二人购房款比例分配售卖的房款。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小美向小北需支付房款2580040元。
同居十年后分手,二人依然称得上是未婚青年,只因差一个红本本,又因为房价上涨,双方又能获得增额房款,付出10年光阴值吗?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