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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内幕解答: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民法典生育权的最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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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A卵B怀,母亲是谁?

2009年,迪迪和他的伴侣相识并相爱,然后在美国洛杉矶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在美国接受胚胎移植,分别生下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当前所有的孩子都是美国国籍),其中迪迪负责怀孕,而其伴侣负责提供卵子。这种选择在女同性恋社区中非常常见,俗称A卵B怀,即伴侣中的一方提供卵子,并通过人工技术将其植入另一方的子宫,以达到生育的目的。

殊不知,孩子的诞生打开了伴侣的潘多拉魔盒,他们生活中原有的摩擦逐渐放大。双方家庭观念和育儿方式的数次碰撞,也让这段亲密关系竖起了无形的高墙。迪迪被迫从原来的家庭搬出后,双方就抚养孩子发生了许多冲突。迪迪曾经选择报警,但警察在了解了他们的身份和关系后变得模糊不清,不再试图解决冲突,强硬地警告迪迪不要再骚扰她的伴侣和孩子。

到2019年底,迪迪为了争取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律师观点:子女权益需要最大限度的保护。

双方代理人之一的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月认为,此案存在诸多法律争议,如:对于孩子生母到底应该采用基因说还是分娩说?如果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是否还有监护权?案件应该适用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高律师还指出,虽然同性婚姻在中国尚未合法化,但对伴侣关系的认定无法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确定子女监护权和监护权归属时,无论法院采取什么理论,都无法脱离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监护(抚养、教育、保护等)的需要。法院应当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同性恋群体的生育权任重道远。

在中国,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即使同性恋者能够获得法律允许结婚,他们的生育权也只能通过收养来实现,因为同性恋者无法通过双方的自然结合来完成孩子的自然生育,而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似乎不曾被纳入考量范围。

事实上,国内已经有过关于单身女性人工辅助生育的讨论和实践。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决定不再结婚,没有子女的妇女,可以通过合法的医疗辅助手段生育子女。这个规定可以说是一次大胆的尝试。如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得到认可,女同性恋伴侣和家庭可以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

殊不知,国家卫生部2003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时,禁止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单个精子卵细胞浆内显微授精和在此基础上演进的各种新技术)。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被否定。

因为辅助生殖技术涉及的主体不仅仅包含同性伴侣,还包含提供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如何确认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亲权关系也是一个大问题。尽管生育只能由伴侣一方进行,但实际上的婚姻关系决定了抚养子女的责任是双方共同的。

育儿是亲子关系形成的基础。在同性伴侣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国家,经同性伴侣另一方同意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一般被视为同性伴侣的共同子女,双方均承担抚养责任。根据瑞典法律,同性配偶、注册伴侣和同性同居的双方都被认为是人工生育的父母。英国采用推定规定,同性伴侣的一方被放入人工授精的胚胎中,精子或卵子没有相反的含义,另一方被推定为出生子女的父母。卵子或精子的捐献者不被视为未出生子女的法律亲属。[1]这不仅仅可以保证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子女同性伴侣的权益,而且符合第三人为帮助他人实现生育而捐献卵子或精子的目的。

社会现实:中国同志的家庭权益迫切需要法律保障。

迪迪和他的伴侣之间关于子女监护权的纠纷在中国不是个案。据保守估计,中国约有7000万性少数群体。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对平等生育权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中国同志家庭选择生孩子,中国只有100多家商业机构为性少数人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各地同志家庭组成互助网络,共同分享生育经验,形成一个看似隐秘实则庞大的社会群体。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中国同志家庭在生育上面临着两选一的困境,即只有一方可以作为孩子的父母,而另一方与孩子没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如果伴侣一方死亡,共同生育的子女只能由祖父母依法抚养,而非生育的子女可以逃避抚养子女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因为同性伴侣的关系没有法律认可,伴侣无法享受生育假期、津贴等相关社会福利。

在同性婚姻中,亲权的认定不应该止于卵子或精子的所有权,亲情的维持也不应该依赖于一系列大分子聚合物。如果现实向我们展示了超出社会偏见范围的可能性,我们是否需要反思当前制度的合理性?在亲子关系中,在承认生育事实的同时,是否必须隐藏育儿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