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婚外情惹的祸!
2016年9月15日,四川三台县,43岁的梁金燕被发现惨死家中。这个老实本分、为人和善的农村留守妇女为何会被人杀害?
警方发现梁金燕死在自家床上,房间被人放了火,但是因为被及时扑灭,没有烧毁她的尸体,法医鉴定她是被掐死的。
仇杀?情杀?还是抢劫杀人?
在简单调查了梁金燕的社会关系后,邻居都说她是个老实人,没有作风不检点的,也没有和别人结仇。这难道是一起抢劫杀人事件?
但是之后在梁金燕的尸体上提取的DNA推翻了警方的猜测,她的尸体上有三处残留有其他人的DNA,疑似生前遭到了侵犯。
根据DNA,警方找到了梁金燕娘家村子里的李远全,面对警方的询问,刚开始他还不承认自己和梁金燕的死有关系,直到看了DNA对比结果,这才承认自己杀人的事实。
但是,他说是因为梁金燕欠他一万多块钱不还,他去要钱,结果两人发生争执,意外杀死梁金燕。因为害怕担责任,所以才想放火掩盖。
可是,死者的儿子表示他们家开了养猪场,都是卖给李远全的,怎么可能会欠他的钱?
并且被害人下体发现的DNA也证明她生前遭受了李远全的侵犯,面对警察的询问,加上各种证据,最后李远全又交代了一些事情。
原来他们从小是在一个村子长大,互相很熟悉,后来梁金燕结婚,两人就没有联系了。但是几年前,因为丈夫出远门打工,儿子在外读书,梁金燕成了一个农村留守妇女。
独自生活不容易,两人就这么联系上并且发生了关系。
事发前几个月,梁金燕向他借了一万多块钱,但是之后一直没有还。案发当天,李远全去要钱,梁金燕不愿意。
鬼迷心窍的他竟然想要和对方再次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后,直接强迫对方。
挣扎中李远全失手将其掐死,后来为了掩盖罪证,就决定放火烧尸,但是因为房屋门窗紧闭,火没有烧起来,所以才留下了证据。
但是,事情的真相是这样吗?梁金燕已经死去,有没有婚外情也死无对证。不管怎样,他最终都要接受法律制裁。
如果梁金燕和李远全之前真的有婚外情,那么他强迫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对于强奸罪,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违背其意愿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遭遇性侵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成立强制猥亵罪。同时,不管是对方是否成年,只要是女性,就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并且奸淫幼女的,还要从重处罚。
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愿意,都构成强奸罪。
强奸幼女要求对方明知或者意识到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女性,但是有些情况下,很难判断对方的年纪。
例如,甲男和乙女谈恋爱,乙女个子高挑,穿着打扮非常成熟,言行举止也像个成年人。再这样的情况在,很难分辨对方是否成年。
两人自愿发生关系,一般不认定甲男构成强奸罪。
对于14周岁以上的妇女,行为人强迫其发生关系必须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如果妇女假意反抗,其实半推半就与之发生关系,那么就不认为构成强奸罪。
那么,假如梁金燕和李远全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远全强迫对方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呢?
即使两人之前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只要这次是强迫对方的,那么也构成强奸罪。妇女作为强奸罪的对象,不考虑她们之前的作风、品德如何。
例如乙女是性工作者,甲是她的邻居,一天,甲强行闯进乙女家中,想要与其发生关系。但是乙女不同意,并且强烈反抗,那么甲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其次,使用暴力手段压制强迫妇女与之发生关系,使用的暴力、威胁等手段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此罪。
如果甲男尾随乙女到她家门口,在乙女准备开门时,拉住她的收想要与其发生关系,这种程度的行为达不到使对方难以反抗的程度,所以不构成犯罪。
然后,强奸致人死亡和强奸杀人有何区别?
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暴力压制对方反抗,或者下药等方式使对方无法反抗,而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就属于强奸致人死亡,不认定是故意杀人。
但是,如果行为人强奸妇女后,害怕对方报警,而将其杀害灭口,那么就属于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李远全在强奸梁金燕的过程中,使劲掐住对方的脖子,将其杀害,不属于因为强奸导致对方死亡,因此应该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