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3月23日,双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检查时发现,某热电厂3号锅炉自动监测小时数据显示,2021年2月21日8:00-17:00时,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浓度。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热电厂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在线监控设施当天正常运行,该企业燃料煤炭水分过大,需采用投柴油助燃方式提高炉温,同时产生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过高,现有脱硫系统脱硫效率不足,导致二氧化硫超标,超标情况属实。
处罚意见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涉嫌3号锅炉超标排放污染物案”立案调查,并送达《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环责改字〔2021〕3号)及《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21〕2号)。2021年5月31日,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双环罚〔2021〕2号)。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例,直接反映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忽视环保工作,存在侥幸心理。对这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要求企业必须保证全面达标排放,切实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坚持线上和线下监管相结合,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和频次,对企业超标、超量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指导服务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
该企业违反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在日常监管中,要注意对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全参数分析,通过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DCS曲线等信息对出现的超标数据或异常数据进行核实,分析出现问题的类型,对确属超标的,应对电子证据进行法制和技术审核,形成证据链后可利用自动监测数据做为直接证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确保证据收集不遗漏,及时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收集违法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为案件查处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