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生于2005年的婷婷,被诊断三级智力残疾。
出身农村底层,生活不能自理,对世界和社会缺乏基本认知能力——这样一个不被命运祝福的女孩,本该是被社会重点关注的弱势群体。
然而,尚未成年的婷婷,却在懵懂中被她所谓的父亲谢某文,以骗取彩礼为目的,先后三次安排订婚。
初次订婚时,婷婷尚未满最低性同意年龄14周岁。
而订婚对象,皆是大她十多岁的农村穷汉。
若非婷婷的第二任“丈夫”在人财两空之后愤而报警,如此悲剧还不知要往复到何时。
目前,谢某文因涉嫌诈骗罪,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将自己的亲生女儿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榨取钱财供自己吃喝享受,法律自会给这个禽兽不如的所谓父亲指出做人底线。
可惜,诈骗罪所指向的只是谢某文和“婷婷丈夫们”的财产性纠纷。
那些明知是婷婷是未成年智力残疾少女的大龄单身汉,在此甚至扮演起了受害人的角色。可从婷婷的角度来看,他们又何尝不是与谢某文一起,共同围猎婷婷的加害者?
这些人,其途可悯,其心当诛。
婷婷何辜。
然而,一桩悲剧是个体性的,一类悲剧是普遍性的。要想根绝此类悲剧重现,仅仅停留在对加害人的谴责是不够的,还要挖掘出背后的制度漏洞。
三级智力残疾患者,智商仅相当于六岁孩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难以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也难以承担自己行为的结果。
为保护此类弱势群体,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自始无效。
因为,他们需要的不是婚姻伴侣,而是负责任的监护人。
更何况,婷婷还有另外一个身份——未成年人。
2020年,婷婷与第二任丈夫订婚时,刚满十四岁。也正是那一年,我国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正式施行。
制度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和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线索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婚丧嫁娶在我国农村社会乃是大事,按照风俗传统,要摆酒开宴、遍邀亲朋。
婷婷的第二任丈夫在向谢家要人时也向婷婷所在的村子打听过,村民表示婷婷的上一个订婚对象“办了订婚宴和酒席,谢某文又收了一大笔彩礼钱和订婚钱”。
这说明,婷婷“订婚”之事在村子里已经不是秘密。
况且,婷婷乃是在三年内三次“被嫁”,谢某文如此流程化的批量操作,村干部若以不知情为由开脱责任,怕是难以服众。
我们不妨事后诸葛亮一次,倘若在谢某文初次动了以婷婷为诱饵敲诈勒索的心思时,村委会就以公权身份予以监督举报,唤起国家暴力机关强力干涉,如此不堪的交易又岂能被重复三次之多?
强制报告制度中的“强制”二字,强调的便是村委会在此种情况下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监护人已丧失人伦道德底线的情况下,村委会作为社会的组织代表,应当为未成年智力残疾患者的健康成长兜底。
若连这最后的兜底性机制都失效了,那么每一桩发生在精神残障群体、未成年人、女性身上的人伦悲剧,都应当被视为全社会不自知的合谋。
好在,目前婷婷已被当地福利机关收养。在社会照料和监护体系的介入下,至少婷婷未来的人身安全问题不必再担忧。
我们也期待社会保障机制能够进一步完善,能够实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靠前干预,毕竟在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法律领域——亡羊补牢,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