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计委昨日解读休产假、独生子女奖励、超生罚款等政策。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规从2月20日起施行。不少群众对于休产假、独生子女奖励、超生罚款等具体执行情况心存疑虑。昨日,省卫计委副主任阮诗玮在中国福建政府网与网友就上述问题进行了交流。
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相关政策厦门将同步实施。
产假婚假怎么休?
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不顺延
《决定》对婚假、产假、照顾假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否有初婚产假和再婚产假的区别呢?母亲生育一孩和二孩的产假一样吗?
对此,阮诗玮表示,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均可依法享受《决定》规定的有关假期,即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这一点对于老师来说影响比较大,也就是说,如果产假遇上寒暑假,寒暑假也算在产假时间内,而对于普通上班族来讲,请婚假如果刚好遇到法定节假日,也是算在婚假内的。
另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在《决定》实施前生育并休产假的母亲,最多能享受多少天的产假?阮诗玮表示,按照规定,《决定》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决定》的新规执行,即最高享受180天的产假。
生育奖励有何变化?
新规后无独生子女奖励
实施全面两孩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有变化吗?答案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而且以前领取了这部分奖励的,如果生二孩的话,是不需要退还奖励金的。
具体来说,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放弃再生育和落实二女绝育措施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发给独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生育登记如何办?
孕前和出生后三个月内都能办
根据新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如果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如果夫妻双方打算生第三个孩子,则是实行“申请制”而非“登记制”。另外,如果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或审批不方便,只要夫妻双方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申请材料齐全,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
超生的怎么罚?
视实际情况和处理进程确定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此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夫妻还需要罚款吗?
阮诗玮解释,我省已在今年1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施二孩政策。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如果“超生”(譬如生了第二个孩子)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是不要罚款的,但如果违规生育了第三个或是第四个孩子,也是不符合新规定的,同样要接受处罚。
【数据】
闽可生二孩者
新增263万人
省卫计委2015年底对全员人口信息库进行数据统计显示:
全省一孩育妇约为362万人,其中城镇112万人,农村250万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新增可生育二孩的目标人群263万人,其中城镇99万人,农村164万人。从年龄来看,新增对象中35岁以上的有155万人,占59%。
根据一孩育妇的数量和生育意愿推算,预计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后,2016年我省二孩出生增量在5万人左右,其中35岁以上育妇生育二孩的增加2万人左右。
本报记者 张珺 陈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