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说 :7月16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哪些变化?对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又有哪些影响?在9月28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政策解读会来为您进行详细解读。
△政策解读会现场。 掌尚钦州记者 蓝业光摄
按照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新《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从取消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等方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内容,助力社会经济发展。
01
简化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事项
✔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
✔删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
✔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02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新《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
✔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
✔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
✔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03
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
✔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意见;
✔明确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
✔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尽量让群众少跑路。
那么《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具体是对哪些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答:
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钦州各企业主,
还望多关注环保法律法规的变更,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