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检察院通报我省公益诉讼改革“成绩单”:3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272件;从去年7月至今,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毁耕地、林地、湿地1046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案值234万元,督促治理被污染水源地1643亩……
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类事件十分关切。然而,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整体利益,与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造成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来通过诉讼途径对被损害的公共利益寻求司法保护。
为了解决这一“公地问题”,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之后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在法律上确认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国家队”的地位。这意味着当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生时,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可以站出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3年改革探索,释放了公益诉讼的巨大能量,直击“民生痛点”,我省检察机关亮出的成绩单即是全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缩影。但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全新的司法改革,无论是法理基础还是实施细节上,仍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行政机关不配合、办案力量薄弱……一道道难题困扰着检察机关,导致一些地方的公益诉讼步履蹒跚。
如何让公益诉讼行稳致远?关键还要跟进完善配套制度。
完善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当前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
强化办案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办案的基础。在检察机关承担公益诉讼职能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官需要精准掌握环保、食品安全、国土资源等新领域的专业知识,大部分都超出检察官的专业领域。检察官是否能准确把握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影响着办案的成效。这需要及时充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领域的办案力量,在员额检察官、辅助人员配备、调查取证装备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支持,建立专家人才库,引入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全面提升办案能力。
优化工作开展的外部环境。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出于狭隘的政绩观考虑,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抵触情绪,甚至施加干预,给公益诉讼带来一定阻力。检察机关必须自觉将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进行谋划和推进,主动向党委汇报公益诉讼的新规定、新动态、新情况,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同时,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指定管辖、提级管辖机制,规避基层检察机关监督可能遭遇的干扰。
激发维护公益的民间力量。公共利益涉及面广,体量巨大,仅靠检察机关难以统包全揽,需要引入公益组织等民间力量,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立法上要适当开放公益诉权,创设有利于民间力量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举证责任、费用承担、权利救济等规则,并以专项公益保护基金等形式构建激励机制,打消民间组织的后顾之忧,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体参与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优势互补,凝聚公益合力,充分发挥保护公益的作用。
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溪水、优美的环境,是人民的生活追求。加快推进公益诉讼改革,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着力加强诉讼力量,公益诉讼才能有序有效开展,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更好、更有力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