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栾海明
劳动者配偶使用劳动者手机在公司微信群公开辱骂领导且拒绝道歉,用人单位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劳动者辞退,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清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日晚,济南某有限公司领导刘某在公司的工作微信群(20人)中@员工卢某,要求其完善工作内容,消息发出35分钟后,卢某的微信号在该工作群中连发多条语音信息,并@刘某,内容为卢某的妻子对刘某进行辱骂、威胁,事后,卢某的微信号被群管理员移出群聊。
当晚,济南某有限公司的另一名领导曾通过微信私聊卢某,对其进行批评,卢某未做反应,第二天上午该领导再次私信卢某,要求卢某为昨天的行为公开道歉,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显示卢某有所反应。
随后,该公司对卢某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进行了通报,称某员工亲属利用该员工手机在公司微信工作群辱骂公司领导,性质恶劣,经公司领导及人资部数次约谈教育,员工本人及其亲属依旧态度顽劣、均未进行任何道歉检讨,根据员工行为规范等规定,对该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工会征求意见后以卢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后卢某以济南某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费用,经过劳动仲裁,卢某相关诉求得到仲裁委支持。该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向长清法院提起诉讼。
长清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本案中,卢某的妻子因不满领导刘某下班时间安排工作,使用卢某的微信在该工作群中对刘某大肆进行辱骂、威胁,虽然卢某称并非其授意其妻子辱骂公司领导,对其妻子的行为亦不知情,但法院认为,卢某的微信号确系其本人控制使用,正常情况下,使用卢某的微信号须经过卢某本人的许可,且根据其妻子发送的侮辱性语音内容可以听出,卢某的妻子对卢某在工作上与该领导之间的矛盾是知情的,并因此不满而对刘某进行的辱骂威胁,如卢某真对其妻子骂人的行为不赞同或不知情,事后应当会积极采取行动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或向被骂者本人道歉,但卢某仅提交一份与某同事的聊天记录,且记录中表述为“和李总拉的”“李总也没说对错的问题”“只是说所处的立场不同”,上述表述中无法体现卢某认识到其自身的问题并有道歉的意思。
综上,卢某称对其妻子行为不知情、非本人授意、事后已经道歉,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长清法院对其该陈述无法采信。卢某妻子使用卢某的微信在济南某有限公司的工作群中辱骂、威胁公司领导,即便该行为非卢某本人所为,但卢某允许其妻子使用其微信,并对其妻子的骂人行为不加以劝阻、制止,且从卢某事后既不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亦未向被辱骂者本人道歉的行为看,卢某对其妻子辱骂公司领导的行为是持放任或支持赞同的态度,故应当对其妻子骂人的行为负责。
综上,济南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济南某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补充规定)”等,以卢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且在解除前征求工会意见,程序合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卢某主张济南某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劳动者配偶使用劳动者本人手机在微信群公开辱骂领导,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该劳动者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指出劳动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应抱有钻制度漏洞的心理,对其家属亦负有约束义务,对用人单位正常合法的日常管理起正面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