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内容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
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
检查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性。
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 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