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部署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在事前公开方面,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2)在事中公示方面,要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识。
(3)在事后公开方面,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在文字记录方面,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外执法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要准确,程序要合法,内容填写要规范,并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
(2)在音像记录方面,要注意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3)在严格记录归档方面,要实行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记录信息归档,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在审核主体方面,要明确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2)在审核范围方面,要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具体需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3.在审核内容方面,要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程序和证据是否合法,适用法条是否准确,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