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编日常较为经常办理税务犯罪辩护案件,特将税务犯罪相关罪名的量刑标准罗列统计,税务犯罪相关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章中“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罪名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15个罪名,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逃税罪三个罪名。当然,在关注具体罪名量刑标准的同时,常见量刑情节也尤为重要,也一并统计成表,以备读者收藏查阅。
量刑情节 | 基准型调整比例 | 备注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14≤X<16) | 减少基准型的30%-60%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16≤X<18) | 减少基准型的10%-50% | |
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 |
从犯 | 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自首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
坦白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当庭自愿认罪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立功 |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 |
退赃、退赔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 |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
累犯 | 增加基准刑的10%一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 |
有前科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
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
1.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5万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 | 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纳税人经追缴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扣缴义务人适用量刑条款,不适用纳税人的免责事由 |
2.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5倍罚金 |
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 3-7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5倍罚金 |
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 |
多次抗税的 |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 |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3.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数额1-10万(不含10万)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欠缴税款1-5倍罚金 |
数额在10万以上 | 3-7年有期徒刑并处并处欠缴税款1-5倍罚金 |
4.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 |
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 |
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
1.其他严重情节包括:(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缴纳的税款,依照逃税罪处罚,骗取的税款超过缴纳的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虚开税款数额5万以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
50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
25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
本罪犯罪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 |
6.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情节严重的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2-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本罪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立案追诉标准: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40万以上;未达上述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
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以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50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
5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25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
1.其他严重情节包括:(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汁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数量特别巨大是指: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 4.情节特别严重包括:(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以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50万以上 |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
5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250万以上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
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以上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票面金额20万元以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2-20万元罚金 |
200份以上 | 3-7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
1000份以上 | 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
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100份或票面金额40万以上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1-5万元罚金 |
情节严重 | 2-7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
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标准适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出售发票罪量刑标准适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1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
数量巨大的 | 2-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本罪立案追诉标准: 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上述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 |
注:以上量刑标准票犯罪的决定》、《最高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