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赵某碍于朋友情面,对朋友宋某某、谭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并且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违法事实认定
2019年1月15日,开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办理宋某某、谭某吸毒一案中,发现赵某有容留宋某某、谭某吸毒的犯罪嫌疑。
经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赵某在明知宋某某、谭某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多次(三次以上)提供场所,并容留宋某某、谭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赵某到案后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明知宋某某和谭某是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多次提供场所供其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开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赵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该案已移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或者无偿提供,都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人,明知亲戚或者朋友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碍于朋友情面,仍抱有侥幸心理,放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去加以制止。
通过本案的处罚,让人们能够充分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自觉加强对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的管理和使用,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来从事违法犯罪。
供稿: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配图:贵州省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副调研员 赵玉宝
编辑: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