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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新闻资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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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5月29日,受省政府委托,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郭柱国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了关于《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提请会议审议。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行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5年颁布实施,历经2012年、2017年两次修订和2020年对个别条款的修正,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大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规定不相符,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日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

说明中指出,本次条例修订属于实施性立法,立足体现新形势新要求和陕西特色,突出解决实际问题,把经过陕西省实践检验证明的有效措施,提炼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范。通过对安全生产法进行补充、细化和量化,从领导体制、监管体制、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结合陕西省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做到制度设计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59条,其中删去现行条例13条,修改32条,增加13条。

《条例(修订草案)》突出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增加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等内容。把“三管三必须”充实到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中,作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为陕西省推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工作职责的内容。在强化治理体系上,增加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内容;增设专门条款规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在明确责任上,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上,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

此外,为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修订草案)》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考核奖惩要求,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内容,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基于新形势新要求,针对特殊场所、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作出特别规定。修订草案还将我省一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制度和好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增加企业集团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方面的规定;细化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方面的内容,体现鲜明的预防导向。

在强化落实监管职责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新增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内容,从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结合上位法以及《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内容,明确了五类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实施失信惩戒。统筹兼顾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互相配合,多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