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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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贾艳慧律师解答: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贾艳慧律师解析: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同时具备三要件,否则不得使用该制度:
1、主体要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主体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的股东,一般为公司的控制股东。
2、行为要件,必须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存在,如抽逃出资、公司与股东身份混同即公司人格形骸化等情形。
3、结果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生活中常见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而具有法人身份的公司在民事责任方面是与股东严格区分的,即便是股东出钱开了这家公司,但两者的责任也要严格区分,法人对外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要以公司自身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贾艳慧律师简介
先后代理多起银行金融合同纠纷 、民事纠纷,为企业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参与不良资产尽调、处置,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等非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