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多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草案正式公布,意见征求期至2020年6月13日。澎湃新闻注意到,草案明确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额上限提至500万元。
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2010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
据新华社消息,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
袁曙宏表示,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同时,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据国家版权局通报,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持续上升,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万余件,相比2018年同比增长21.09%。与此同时,著作权领域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等问题也引发社会广泛探讨。
如何为知识产权建立与时俱进的侵权赔偿标准?为此,草案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
根据草案,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也由此前的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针对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式,草案明确,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
与此同时,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新的视听作品类型不断出现,其中短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也备受争议。
为回应这一问题,前述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与此同时,草案还修改了有关“广播权”的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8年10月底,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就是短视频侵权案。庭上,原告“抖音短视频”以被告“伙拍小视频”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短视频为由提起诉讼,认为给其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则辩称,涉案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同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短视频的署名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有观点指出,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也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基于此,草案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草案还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